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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澄迈县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澄迈县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澄府〔2015〕118号
2015-10-30
  • 索 引 号: 008228464/2015-04563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澄迈县政府办 成文日期: 2015-10-30 00:00
  • 标 题: 澄迈县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 文 号: 澄府〔2015〕118号 发布日期: 2015-10-30 00:00

各镇人民政府,各农(林)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企事业各单位:

为提高我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 649 号)有关规定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琼府〔 2015 〕 54 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标准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类标准从每人每月 350 元提高到每人每月 420 元;二类标准从每人每月 320 元提高到每人每月 390 元;三类标准从每人每月 290 元提高到每人每月 360 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一类标准从每人每月 250 元提高到每人每月 280 元;二类标准从每人每月 190 元提高到每人每月 220 元;三类标准从每人每月 165 元提高到每人每月 195 元。

二、资金来源

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所需资金从城乡低保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工作要求

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县委、县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提高我县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的重要举措,各镇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农(林)场等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规范,做好低保对象的认定和低保资金发放工作,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确保低保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位。

调整后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 2015 年 10 月 1 日起执行。

附件: 2015 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标测算表

澄迈县人民政府

2015 年10 月16 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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